【文字解读】《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的解读
一、决策背景
民宿作为一种新兴旅游目的地住宿产品,是实施旅游+、推动旅游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大黄山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黄山市是全省乃至全国民宿起步最早、规模最大、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从2015年推出“徽州民宿”品牌、提出“民宿,从黄山出发”,到2018年荣获“全国民宿产业发展示范区”称号,再到2023年全面打响“徽州美宿”品牌,发展规模、经济效益、品牌效应均实现了较大提升。同时,我市连续出台规划、标准、意见等,并于近期制定出台《黄山市民宿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为徽州民宿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据统计部门数据显示,全市已发展民宿3200余家。其中全国甲级旅游民宿3家,丙级旅游民宿20家;首批皖美金牌民宿59家,皖美银牌民宿205家。
总体上看,我市民宿发展具有点多、面广、量大、投资主体多元的特点,民宿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由于没有专门的上位法依据,民宿管理难度日益加大,民宿在满足庞大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与问题。因此,从民宿发展自身需求及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角度,都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民宿促进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民宿治理体系,为民宿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制定依据
本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4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等政策文件,借鉴了《安徽省旅游业条例》(2017)《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2019)《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与管理条例》(2021)《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2023)等民宿促进和规范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三、起草过程
《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于2022年8月启动,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红和市政府副市长刘力为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条例制定各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具体起草工作。2023年1月,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调研考察、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查修改,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4月9日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6月9日通过和合法性审查。6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以政府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为进一步提高草案修改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调研组,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0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2月29日,《条例》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3月28日,《条例》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批通过,于4月8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32条。主要包含了民宿定义、部门职责、促进措施、民宿开办要求和程序、经营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
综合考虑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我市民宿发展现状,《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并在第十七条规定:民宿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一般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闲置学校、厂房、政府办公用房等开办的民宿,在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其中“单幢建筑”及“适当放宽”两款表述,使“民宿”概念覆盖更广,让更多“民宿”从条例中受益。
(二)关于民宿发展的促进措施
为了给民宿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条例》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从规划、资金、设施、房地、金融、人才、营销、特色化发展等多个角度明确了促进措施:一是规定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发布传统村落发展民宿推荐名单;二是将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促进民宿发展奖励政策,统筹相关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民宿领域;三是加强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民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四是鼓励支持通过各种模式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依法推动整村连片开发民宿等;五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六是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加强民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七是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并定期发布民宿名录;八是规定可以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修养等选择范围;九是从推动民宿集聚发展、举办民宿产业发展大会、完善交易和推广平台、在民宿设计中体现本地山水人文特色、挖掘在地文化、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打造智慧民宿等多个方面鼓励、支持、引导民宿产业形成集群化、特色化、智慧化、绿色化等高质量发展格局。
(三)关于民宿开办的要求和程序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民宿产业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中,从规模、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对开办民宿作出了相应规范,明确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民宿经营者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和审批完成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四)关于民宿经营规范
为促进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民宿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规定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验和如实登记住客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法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客观真实进行广告宣传,适当采取措施防范经营风险,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经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情况。
五、创新举措
一是政策扶持上做“加法”。资金方面,将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土地房屋方面,鼓励城镇居民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方式开展民宿经营,探索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置换、租赁、政府收购—出让等方式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二是提升质效上做“乘法”。通过定期举办民宿产业发展大会、完善交易和推广平台、做优做强“徽州民宿”区域品牌、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等,进一步拓展“民宿+”外延,探索“民宿+非遗”“民宿+艺术”“民宿+民俗”“民宿+物产”“民宿+文创”等模式,实现以市场力量推动资源开发,以创意创新促进业态升级,以开放思维塑造品牌形象,以共建共享培育产业生态。
三是彰显黄山特色。着眼于“中国民宿业标杆地,世界民宿业典范区”的总体发展目标,结合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提出黄山市民宿业集群化、特色化、智慧化、绿色化等高质量发展措施,将我市在民宿联审、品牌营销、保障消费者权益、强化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有益探索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明确。
六、下步工作
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方式,做好《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的宣贯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提高民宿从业人员对《条例》的关注度和知晓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做好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区县、乡镇(街道)的宣贯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在行业管理和服务中知法懂法,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贯彻省、市有关文件、会议和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精神,结合《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在做好民宿营销、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下更大功夫,大力抓好“皖美民宿”品牌建设,坚持每月调度,强化招商育商,全力打造数量众多、品质优越、知名度高的民宿产业集聚区。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如有对《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咨询电话:0559-252537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