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黄山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办法
(四)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以政府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会同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情况、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等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审、登记,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依法征收黄山高新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黄山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计算公式: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
(三)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黄山高新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执行。
(二)2024年1月1日前黄山高新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60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黄山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黄山高新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稳步实施,稳妥有序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审核、规范程序,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研判风险,强化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黄山高新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和新老政策衔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