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xyah2003@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2022年版)
(征求意见稿)
1 前言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有关单位,依托各级政府部门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全省企业实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撑,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自律。
2 范围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及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查询和应用,适用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3.2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
4 评价体系
4.1 评价指标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本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录A)和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归集共享情况,从企业的基本情况、遵纪守法、荣誉资质和社会责任四个维度,合理设置、调整、细化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不断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向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数据支撑。
4.2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以内。时效期间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三年。
4.3 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自动计算生成。其中: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级别(具体划分方法及等级释义见附录B)。
4.4 信用等级控制规定
(一)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B”:
1.成立时间不满1年(按照实际登记日期计算)的;
2.有5条以下(不含5条)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承诺、合同违约等)的。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C”: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重点关注名单的;
2.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承诺、合同违约等)的。
(三)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
1.被有关国家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行业“黑名单”等)的;
2.被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
3.因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业贿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商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5评价结果更新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月定期更新。企业出现信用等级直接判“D”情形的,即时更新。
5 结果应用
(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等渠道和方式向本企业提供查询,或经本企业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
(二)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作为各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三)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的部门,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应当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审批服务、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五)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可以通过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等渠道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
(六)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对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状况进行分析及评价。
(七)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6 权益保护
6.1 异议处理
企业认为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6.2 信用修复
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经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作为评价依据。
附录A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数源部门 |
一、基本情况 |
人员情况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失信信息 |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仍未退出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2.每存在1条行政处罚或其他不良信息的,扣1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行政处罚机关 |
经营情况 |
经营异常信息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仍未退出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市场监管部门 |
|
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用信息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仍未退出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
||
二、遵纪守法 |
严重失信情况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仍未退出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 |
严重情形行政处罚信息 |
每存在1条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处罚部门认定为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扣5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处罚决定日期在3年内且公示期限为3年的行政处罚数据) |
行政处罚机关 |
||
一般失信情况 |
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信息 |
每存在1条除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行政处罚等情形外的非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信息的,扣1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处罚决定日期在1年内且公示期限为1年的行政处罚数据) |
行政处罚机关 |
|
监督检查信息 |
每存在1条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有问题、不合格、未通过等监督检查信息的,扣0.5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监督检查日期在1年内的监督检查数据) |
监督检查部门 |
||
二、遵纪守法 |
一般失信情况 |
信用承诺违诺信息 |
每存在1条信用承诺违诺信息,扣0.5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违诺认定日期在1年内的数据) |
有关部门 |
合同履约失信信息 |
每存在1条合同违约信息,扣0.5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违约认定日期在1年内的数据) |
有关部门 |
||
行政强制情况 |
行政强制信息 |
每存在1条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信息,扣0.5分,直至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行政强制执行日期在1年内的数据) |
法院、行政强制机关 |
|
司法处理情况 |
司法处理信息 |
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犯罪或虚假诉讼信息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法院 |
|
信用评价情况 |
末级评价信息 |
在最新一期行业评价中,被监管部门评为最末等级的,扣除本指标全部分值。 |
有关部门 |
|
三、荣誉资质 |
守信情况 |
守信名单信息 |
被政府部门认定的为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得本指标全部分值。 |
有关部门 |
表彰奖励 |
表彰奖励信息 |
根据国家和我省审批认可的荣誉、表彰、奖励等情况,按级别和数量累计赋分。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有一项得6分;获省级表彰奖励的,每有一项得3分;获市级及以下表彰奖励的,每有一项得2分;得分不超过本指标最高分值。 |
有关部门 |
|
资质许可 |
资质许可信息 |
根据获得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核准或认证的情况,按级别和数量累计赋分。获得国家级的,每有一项得2分;获省级的,每有一项得1分;获市级及以下的,每有一项得0.5分;得分不超过本指标最高分值。 |
行政许可机关 |
|
四、社会责任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信息 |
每参加1次志愿服务的,得0.5分;得分不超过本指标最高分值。 |
共青团委 |
慈善捐赠 |
慈善捐赠信息 |
每参加1次慈善捐赠的,得0.5分;得分不超过本指标最高分值。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
说明:总分=(基本情况指标满分-基本情况指标扣分)+(遵纪守法指标满分-遵纪守法指标扣分)+荣誉资质指标得分+社会责任指标得分。 |
附录B
安徽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与释义
评价等级 |
评分范围 |
等级说明 |
A(优) |
分值≥90 |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优,评价期内未发现公共信用负面记录或存在较少且轻微负面记录,且其它方面信用综合状况优。 |
B(良) |
75≤分值˂90 |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良好,评价期内最多存在少量不严重负面记录,且其它方面信用综合状况良好 |
C(中) |
60≤分值˂75 |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一般,评价期内未产生严重情形负面信用记录,且各类负面记录数量较少,其它方面信用综合状况较好 |
D(差) |
分值˂60 |
公共信用综合状况差,评价期内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严重负面信用记录且负面记录较多 |
说明: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分。表中评价等级对应的评分范围后期将根据实际评价情况将有所调整。 |